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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是承包合同到期后,我们帮忙签合同,今年12月份承包合同到期后?

发布时间:2025-11-28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您家耕地的永久出租合同效力及到期后能否收回是核心问题。
您家的耕地在承包合同到期后,有权不再继续出租并收回。

1. 如果您与承租方签订的“永久出租合同”中关于租赁期限的约定超过了您家耕地承包期的剩余年限,则超过部分无效。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耕地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您家耕地今年12月承包合同到期,原租赁合同中“承包合同到期后继续给人耕种”的约定因缺乏合法基础而无法约束您。
2. 若您在签订“永久出租合同”时,未经发包方(如村委会)同意或未向发包方备案,该租赁合同可能存在程序瑕疵,进一步影响其对期限的约束力,您作为承包方有权在自身承包期届满后决定是否继续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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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回您家耕地的过程中,有一些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可能会对处理结果产生影响,需要您了解。
1. 若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为提高耕地生产能力而进行了大量基础设施投入,如打井、修建水渠等不可逆的改善,且该投入未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您在收回耕地时可能需要对承租方的合理投入给予适当补偿,这会增加您收回耕地的成本,也可能成为双方协商或诉讼中的争议焦点。
2. 政府对耕地的规划调整或出台特殊保护政策也可能影响收回程序。例如,如果您家的耕地在租赁期间被政府划入了基本农田保护区或有其他特殊农业发展规划,政府可能对耕地的流转、收回及后续使用有额外的限制或要求,您需要先按照政府的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才能顺利收回耕地,这可能会延长收回耕地的时间或增加相应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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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您家耕地出租的情况,我们来看看相关法律依据如何支持到期收回的结论。
您家耕地出租涉及的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订)第三十三条,该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虽然此条直接规定的是互换,但耕地租赁同样属于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之一,其流转期限应遵循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的原则。您家耕地2013年出租时签订的“永久出租合同”,因“永久”期限远超当时承包合同的剩余年限(至今年12月到期),违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该“永久出租”中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的部分无效,您作为承包方在自身承包合同到期后,对耕地享有完全的自主处分权,有权决定不再出租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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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收回耕地事宜时,有些错误操作可能会给您带来麻烦,需要特别注意避免。
1. 到期前擅自强制收回耕地:如果在今年12月承包合同正式到期前,您未与承租方协商一致且未履行通知义务,就擅自采取切断水源、破坏农作物等方式强制收回耕地,可能会因侵犯承租方在租赁期内的合法使用权而承担赔偿责任,反而使自己陷入被动。
2. 忽视证据保存与固定:若您未妥善保管“永久出租合同”、承包合同、通知承租方的书面凭证等关键证据,一旦承租方否认收到通知或对合同条款提出异议,您将因缺乏证据支持而难以有效主张权利,影响收回耕地的顺利进行。
3. 轻易承诺或签订补充协议:在与承租方协商过程中,若为了尽快解决问题而轻易承诺给予不合理的高额补偿,或在未明确自身权利的情况下签订新的补充协议,可能会额外增加您的经济负担或再次陷入期限约定的纠纷中。

如果您已经出现类似的错误操作,或者担心处理不当引发纠纷,建议尽快向专业律师咨询,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维护您对耕地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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